來源:征地拆遷作者:僧菀柳 時間:2022-05-07 07:34:17瀏覽61次
為規范我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問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頒布《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見附表)。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這個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市州制定并經省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林、漁業用地的,可參照征收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坑塘水面、鄉村道路和設施農業用地等。應參照相鄰水田(非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參照園地征收草地的補償標準;其他草原、墓地按相鄰林地(非經濟林)補償標準征收。非線性項目跨區域(片)征地時,可按“從高適當”的原則執行同樣的補償標準。國家和省建設的公路、鐵路、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標準,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從其規定。
三、征地補償面積(片)以縣、市為基本單位進行劃分和公布,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未將區域(片)劃分資料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予批準征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各地要根據新一輪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調整劃定征地補償區域(片)。
四、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征地補償分配指導意見,確保征地補償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發放。
五、各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征地補償中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比例和金額。未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不批準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