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侵犯財產罪作者:亓和風 時間:2022-07-12 17:16:51瀏覽72次
7月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了新的盜竊具體數額標準,即盜竊“數額較大”標準為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為40萬元以上。這是山東根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要求,綜合考慮山東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因素,對1998年確定的數額標準作出的相應調整。
根據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授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研究確定了山東省新的盜竊罪具體數額標準。
在山東高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韓曉麗看來,盜竊罪數額標準的提高,并不意味著刑罰對盜竊罪打擊力度的減弱。根據“兩高”《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具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殘疾人的財物”或者“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等八種情形之一的,定罪標準可以按50%計算。即山東實行的定罪標準,對具有上述八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降低到1000元。但在《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未參與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等情節輕微”等情形下,即使數額較大,也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刑事處罰。
為了統一全省執法標準,《通知》在新的盜竊數額標準出臺的同時,規定了盜竊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標準,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或者價值70萬元以上,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的,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