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非法吸資作者:曹鴻卓 時間:2022-07-26 17:17:22瀏覽12586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怎么判刑?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結果,如果證據補充完整后有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該筆收入是否被認定為違法所得。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予以定罪處罰。但是可以請律師盡量爭取無罪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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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要看案情復雜程度,從立案偵查到判決,少則半年,多則一年以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的。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違法的,如有的金融機構為了爭攬儲戶,違反中央銀行的利率規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破壞了國家的統一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通過存款名義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目的的行為。如有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批準資金互相組織吸收公眾的存款,但并不按規定分配利潤,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為。對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個人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是以儲戶為單位對本罪立案標準進行量化。無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時間的長短,只要個人累計吸收儲戶30戶以上、單位累計吸收儲戶在150戶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本罪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包括無法返還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銀行利息,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時超過銀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應當計算在直接經濟損失之內。